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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立法解决法律效力较低,执法依据不足等问题——

地方金融监管加快补短板

2020-12-07 13:18:00  来源:经济日报

  地方性金融监管法规不断出台,有助于地方金融监管加快填空白、补短板、明责任,将为规范地方金融监管执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地方金融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与此同时,全国性统一监管条例也应尽快出台,避免因各地具体规则不一致而出现监管套利。

  地方金融监管立法步伐正在加快。

  近期,北京、内蒙古、江西、广西、贵州等地陆续披露了地方金融监管立法最新进展。《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于11月25日提请审议;《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近期经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3月份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已于12月1日正式施行。

  在专家看来,相关地方性法规不断出台,将有助于地方金融监管加快填空白、补短板、明责任,为规范地方金融监管执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地方金融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与此同时,全国性统一监管条例也应尽快出台,避免因各地具体规则不一致而出现监管套利。

  消除地方金融监管“真空”

  近年来,业界对加强地方金融立法的呼声一直较高。

  2016年3月份,以《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出台为标志,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立法进程启动。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后,伴随地方金融监管权的确立,各地陆续加快了地方金融立法进程。

  今年以来,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纷纷出台。《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在今年4月份通过审议,7月1日施行;《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于5月份通过,8月1日施行。近期,更有多个地方性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开始施行,也有部分相关草案已提交地方人大审议。

  “由于以前金融监管职权无法下放,导致基层出现监管‘真空’,成为地方金融风险隐患。”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地方条例的出台填补了地方金融立法空白,将解决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执法缺少有效手段、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同时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也可以实现对地方金融活动的全面监管。

  记者注意到,在监管制度体系建设方面,12月1日开始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在地方金融工作领导、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制、风险防范与处置的责任,构建了三级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的体制安排等。一系列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将有助于地方金融监管、综合协调、监督指导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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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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