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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发布2018年度消费者维权十大案例 新消费时代,请绕开这些新陷阱

2019-03-14 10:30:18  来源:中国江苏网

  中国江苏网讯 当下消费领域新模式、新业态层出不穷,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应如何维权?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3月1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8年度消费者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为消费者绕开“新陷阱”支招。

  陷阱一:卡内余额高于单程最高票价才能乘地铁

  如果地铁卡里还剩7元,坐一趟地铁最低只需2元,你能坐几次?答案曾是“一次也坐不成”——因所持交通卡储值金额低于单程最高票价,苏州大学法律专业女生小吴两次乘坐地铁时被拒于闸门之外。小吴和同学为此调查了北京、天津等16个城市的地铁,发现大部分城市按照单程最低票价进站原则运营,而苏州却是按单程最高票价对乘客进站加以限制,小吴遂将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院。去年年底,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苏州市轨交公司需按最低票价进站的原则修改相关规定。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友根说,公共服务部门与相关企业应依据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面梳理与反思既有业务规则,以尊重与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原则,改变管理者本位的观念与做法,真正提升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对于提起此类诉讼以维护公众利益的消费者,全社会应给予广泛支持与鼓励。”

  陷阱二:快递公司单方设定最高赔偿额

  去年4月,尤某委托建达公司将两只玻璃展柜运送至广东省佛山市某镇。建达公司收取600元包装运输费后,所开具运单背面的契约条款提示:未保价货物若发生损坏,最高赔偿金额为500元。尤某未对快递物进行保价且未在寄件人签名处签名。而收货人接收货物时发现展柜损坏,拒绝签收。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尤某起诉要求建达公司赔偿快递物损失费5000余元,获得法院支持。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快递企业为减轻自身责任,常在运单背后载明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但此类免责条款并不当然地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并对消费者产生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快递运单寄件人处无人签名,被告建达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将保价条款向尤某提示阅读,故该保价条款不能作为合同的内容,应认定无效。

  陷阱三:商家将旧车当新车卖

  泰兴的唐先生从宝华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谁料“新车”才开一个多月就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修理过程中,唐先生意外发现,该车前后保险杠均有维修过的痕迹,遂向法院起诉索赔。法院认定宝华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其赔偿原告3倍购车款共计27万元。

  李友根说,本案涉及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针对欺诈与隐瞒信息范围的关系所存在分歧,“以汽车销售领域为例,对经营者隐瞒汽车的交易信息、微小维修信息等是否构成欺诈、进而适用惩罚性赔偿,各地法院有不同的理解与裁判。”他说,判断某类信息是否应当告知消费者,应以普通消费者的正常理解、认识与要求为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所规定的“欺诈”,包括所有能够影响交易决策或交易条件的信息,此类重要信息应属于经营者有义务告知的内容。

  陷阱四: “名校包过班”只提供培训服务

  2016年2月,王某与某培训中心签订了一份该培训中心提供的《名校包过班入学协议》,其内容为:我们的辅导确保让你的孩子顺利进入名校!如有不通过,全额退款!金额2.2万余元。王某交纳这笔培训费后,孩子王某某便在该培训中心参加培训。2017年7月,王某某参加某实验中学的小升初自主招生考试,因分数不够未被录取。王某认为培训中心应退还所有培训费,该培训中心则称,“包过班”仅是一个培训班的称谓,其已提供培训服务,不同意退款。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全额退款,获得法院支持。

  该案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中王某与某培训中心签订的是“包过班”协议,其孩子未通过名校升学考试,即意味着某培训中心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协议约定,某培训中心应当退还培训费用。

  陷阱五:商家规定“预付卡刷过后概不退款”

  2017年7月24日,市民史某到某健身公司花近4000元办理了一张瑜伽会员卡。按照该会员卡办理规定,史某享有一年内无限次瑜伽课程学习资格,但会员卡刷卡之后不能退款。办卡后第三天,史某因个人原因提出退卡申请,要求返还会员费。健身公司认为,史某已刷卡上过课,根据办卡协议不能退还会员费。史某遂向法院起诉,获得法院支持。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眭鸿明指出,商家以“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或“一经消费概不退款”为由拒绝退费,其实这些条款属于免除商家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有违公平原则,属无效条款。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应采取合法、有效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记者 顾 敏

编辑: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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