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蔡俊杰 通讯员杨杨)“这是一次深刻的教训,感谢检察机关的宽大处理,我有信心也更有责任把企业做好做强,为本地人民多作贡献。”近日,听到浙江省宁海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宣布不起诉决定后,宁海县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陈某激动地说。
2015年9月,陈某因公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足,遂通过他人介绍,采用无货虚开并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深圳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58万余元,税额合计8万余元,均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2017年11月,该公司补交了税款、缴纳了罚款。
2018年9月,宁海县公安局以宁海县某公司、犯罪嫌疑人陈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宁海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通过与县工商联联建的依法保护企业家健康成长工作站,了解这家公司和实际经营人陈某的相关情况,以及对该案件办理的意见。据调查,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属于宁海特色产业以及十三五工业发展规划的重点培养范围,前景较好。
该院经综合审查后认为,宁海县某公司及犯罪嫌疑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补交了税款、缴纳了罚款,犯罪情节轻微,于3月11日依法对上述企业和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人员的案件中,我们注重了解企业诉求与信息,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及时与依法保护企业家健康成长工作站定期通报涉企信息,依法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增强了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信心和获得感。”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练节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