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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出台政策支持社会资本开发林草资源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2021-04-02 09:25

  原标题:吉林出台政策支持社会资本开发林草资源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柳姗姗 彭冰

  近日,吉林省制定出台《关于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林草行业助推绿色经济发展的意见》,旨在充分挖掘林草资源优势,破解产业发展瓶颈,打通“绿水青山”到“金山银山”的发展路径。

  吉林省森林、草原、湿地总面积达到11.2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幅员面积近60%,森林、湿地生态服务功能总价值突破1万亿元,各项指标位居全国前列。作为林草资源大省,吉林却不是林草经济强省,产业规模不大、产业产品结构不优、富民效果不明显的问题突出。《意见》提出16条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林草建设、开发林草资源、发展特色产业的具体意见。

  分类有序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允许在严格保护生态的前提下,利用非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和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及地方公益林,适度发展生态旅游、休闲康养、特色种植养殖等产业。进一步放活人工商品林经营权,在保障生态功能发挥的同时,由经营主体依法、依规(标准)实行自主经营。

  进一步深化林业体制改革。在全面完成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和国有林区改革、国有林场改革任务的基础上,围绕活化林地林木资源资产,完善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机制,积极打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数字化林权交易管理等体系,为社会资本到林草行业投资兴业搭建服务平台。

  加快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基地建设。通过落实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或者对第一轮退耕还林地进行林相改造,积极建设红松、核桃等优质乡土木本油料产业基地和林下经济基地。允许产业基地合理利用林地空间建设辅助设施,并按照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用地进行审批。

  提高林区各类资产的利用率。实施差别化供地政策,鼓励充分利用林区内闲置场地、房屋发展生态旅游康养、林产品加工和各类服务业;企业或国有林场经营使用的生态保护、森林经营、科研、监测等固定基础设施,可在闲置期间开展服务活动。

  落实林草产业发展用地和税费支持。重点林草县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优先支持林产品产地初加工和森林旅游康养产业项目;社会资本、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等利用现有房产兴办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享受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鼓励各类经营主体积极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允许造林主体依据《造林技术规程》国家标准规定的最低初植密度,自主确定造林密度和树种搭配;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治理达到50公顷的,允许利用不超过3%、最大不超过15公顷的治理面积,开展种、养、游、服各业。

责任编辑: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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