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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网购盛宴 碰上纠纷怎维权?

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布典型案例 法官为你支招

2019-11-11 09:38:35  来源:广州日报

  一年一度的“双11”来了,大家在尽情买买买的同时,也要睁大双眼,谨防掉入购物陷阱。倘若在收到包裹后,发现货不对板、遇到产品质量问题,该怎么办?昨日,广州互联网法院通报多件网购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法官为你支招如何避免纠纷和有效维权。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李朋、袁玥

  典型案例

  高高兴兴网购童鞋

  收货却是“三无”产品

  今年6月20日,网友小林在某电商平台上的一家母婴店买了一双童鞋。到货签收后,小林发现:童鞋及其包装上均未标识有关产品质量检验合格的证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等信息。小林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案涉买卖合同,商家退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某母婴店退还货款,但驳回小林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三无产品”影响知情权

  消费者可要求退还货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有关要求。具体到本案,某母婴店未在案涉商品及其包装上作任何标识,违反了前述规定,影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还货款。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商家存在欺诈或故意销售缺陷产品致使消费者人身健康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主张经济损失赔偿或精神损害赔偿。结合本案,因小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母婴店存在上述情形,故法院对该主张未予支持。

  “进口”水果非直采

  商家被判赔偿三倍

  2018年12月22日,网友小胡在某电商平台的“水果自营专区”购买了一盒“智利产车厘子”。小胡签收后,发现箱内存在大量坏果。小胡认为,该箱车厘子并非如某电商平台在销售页面所承诺的“海外原产地直采”。因协商未果,小胡诉至法院,要求某电商平台退还货款298元,并赔付三倍价款894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某电商平台退回货款并支付价款三倍赔偿。

  法官说法:

  销售页面作虚假陈述

  构成欺诈判三倍赔偿

  经办法官表示,某电商平台未能向小胡提供符合约定的商品,小胡有权主张退还货款。

  同时,该电商平台在销售页面注明了“原产地智利车厘子,源头直采,保障正宗”。从一般消费者的理解看,“源头直采”的含义应当是“从商品的原产地直接采购”。但案涉商品实际是由深圳某贸易公司进口,由广东某农业投资公司供应,并非由平台从智利直接采购。平台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与上述两家公司的关系或其采用了何种手段保证案涉商品的真实品质。因此,该平台在案涉商品的销售页面就该问题向消费者作了虚假陈述,存在欺诈行为,应向小胡支付三倍赔偿。

  熬夜抢购纸尿裤

  被平台“放鸽子”

  2018年7月7日晚,某电商平台挂出优惠信息显示,一款纸尿裤原价为189元一箱,从7月10日0时开抢,前5分钟单箱只要39.9元,每人限购5箱。郑某看到后,立即将5件商品加入了购物车。该电商平台于7月9日9时44分突然更改优惠页面,删除了“前5分钟单箱39.9元”字样,并变更抢购开始时间至7月10日10时。郑某及其亲属等到10日10时才开始购买,发现并无优惠。郑某起诉要求电商平台赔偿1元,并赔礼道歉。

  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涉案电商平台赔偿1元,但无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撤下网络促销信息

  商家违反诚信原则

  经办法官指出,被告的网络促销信息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其撤销行为有违诚信原则。但鉴于原告此次网购中尚不构成信赖利益之外的损失,也无证据证明被告侵害其人格尊严,故被告无需赔礼道歉。网络环境下,电商经营者拥有信息资源的优势,要适当加重其所负注意义务,不得进行虚假促销活动,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促销信息,但在判断其是否承担赔礼道歉责任时,应考虑对其人格利益的必要尊重,避免责任过重。

编辑:郭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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