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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关债转股“定价难”再出实招,民企支持力度将加大

2019-06-06 15:57:10  来源:第一财经

  “本轮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不同于以往的政策性债转股,转股对象企业、转股债权、转股价格和条件、资金筹集、股权管理和退出等都是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确定的,政府不拉名单不搞拉郎配,政府的作用是为市场主体创造适宜的政策环境。”在6月5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称。

  自201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以来,本轮债转股已启动两年多。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作为推动企业去杠杆的重要途径之一,已取得明显成效。

  不过,推进中的一些风险、问题也造成进展相对缓慢。对此,连维良表示,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破解难题、打通堵点,推动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增量、扩面、提质,在稳增长、促改革、防风险中发挥更大作用。包括进一步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合理定价机制、充分发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主力军作用、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积极推动优质企业和民营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推动转股企业完善更加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治理结构。

  民企比重将增加

  “我们有必要特别强调一下,这次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在名称当中突出了是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也就是说转股企业的选择由市场来决定,只要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协商,有利于降低企业债务风险,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各类企业都可以依法依规依政策来开展债转股。”连维良称。

  2016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本轮债转股启动两年有余。目前,债转股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有序推进,对降低国有企业负债率、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会上,连维良表示,在政策引导层面,明确了“四个禁止”及“三个鼓励”。

  具体而言,包括禁止僵尸企业债转股、禁止恶意逃废债的企业债转股、禁止债权债务关系不清晰的企业债转股、禁止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的企业债转股;鼓励高负债的优质企业债转股、鼓励遇到暂时困难的潜力企业债转股、鼓励企业资源有优化利用价值的困境企业债转股。

  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4月末,债转股签约金额已经达到2.3万亿元,投放落地9095亿元。已有106家企业、367个项目实施债转股。实施债转股的行业和区域覆盖面不断扩大,涉及钢铁、有色、煤炭、电力、交通运输等26个行业。

  通过债转股多家企业快速走出了困境。例如,记者了解到,国家电力投资集团、中国船舶、中国重工、宝武钢铁等较高负债优质企业通过实施债转股,企业资产负债率明显下降,有效减轻了企业财务负担,增强了企业资本实力和竞争力。

  此外,据介绍,民营企业本身债转股目前已有24个企业债转股项目落地。不过,从目前债转股项目看,国有企业相对较多,民企占比仍然较少。

  对此,连维良称,“将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债转股,也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债转股。”

  “民营企业参与债转股有两个层面”,连维良表示,民营企业参与债转股有两个层面:一方面,民营企业本身债转股;另外一方面,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债转股。

  连维良称,将积极推动优质企业和民营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鼓励对高杠杆优质企业、企业集团内部优质子公司实施债转股。支持实施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选择更多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债转股。

  攻关“定价难”

  虽然推进市场化债转股已取得了明显成效。不过,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造成进展相对缓慢。例如,如何建立债转股合理的定价机制就是一个突出难题。

  债转股定价难问题主要是存在一些体制机制和程序上的制约。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董希淼认为,转股定价是当前债转股双方博弈的核心。“很多时候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债转股价格是否公平公允,转股企业、实施机构难以把握。建立债转股合理定价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实施机构等尽职免责办法,有助于解决定价难问题,打消转股双方的顾虑,加快推进债转股工作进程。”

  吹风会上,连维良表示,会进一步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合理定价机制。要在有效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完善国有企业、实施机构尽职免责办法,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资产转让定价市场化水平。

  具体而言,一是建机制。建立市场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机制。上市企业转股价格可以参考股票二级市场的价格,非上市企业转股价格可以参考竞争性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债转股的定价是按照市场定价的原则和市场定价的机制来形成。”

  二是拓平台。市场形成价格需要有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载体,拓平台是通过相应的资产交易平台来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推动各类产权交易场所为债转股提供交易定价服务,更好地形成竞争性的市场。

  三是简程序。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程序,在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严格落实国有资产交易的分级审批制度,落实企业决策的自主权,能不审批的、能由企业自主决定的就由企业自主决定,确需审批的,要简化程序,缩短时间。

  四是明责任。即明确相关方的责任边界,重点落实尽职免责的要求。交易价格的确定,只要依法合规,按程序,尽到法定责任,对决策前已客观形成的损失或是因市场因素可能形成的损失,要落实相应的免责条款。

  五大措施防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自2018年7月央行定向降准释放5000亿资金后,商业银行反映积极。定向降准后,规模有了大幅提升。截至目前,市场化债转股总体投资规模是9095亿元,其中定向降准后新增5080亿元。此外,17家商业银行,包括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定向降准之后债转股新增投资规模大幅增加。

  不过,由于债转股对象企业一般都存在一定的财务风险,这也给参与债转股的银行和机构带来了一定风险。

  银保监会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部负责人刘志清称,既要看到一些风险增加的因素,比如债权的形态转化成股权的形态,也要看到风险进一步缓释的因素,比如企业脱困发展,增强发展后劲。同时也要关注市场化债转股对于稳增长、结构性去杠杆的全局性意义。

  而对于债转股中的银行和实施机构面临的风险,董希淼认为,资本占用以及退出机制是银行债转股面临的重大难题。据规定,商业银行因市场化债转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的风险权重为250%,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的风险权重为400%。实施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持股需纳入并表范围,这对银行带给很大的资本压力。

  “持有企业股份不是银行的目的,只有建立起完善的退出机制,让资产流动起来,才能更好调动银行主动性,并撬动更多社会资金去投入。”董希淼称。

  刘志清表示,在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上,银保监会重点采取了以下几方面措施。首先,严格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债转股项目的选择、收债和转股价格、资金筹集、退出方式等都由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按照商业原则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自主自愿协商确定。其次,明确债转股对象。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点针对产品有市场、技术有实力、发展有前景,但是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对于僵尸企业、逃废债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坚决不纳入实施范围。

  再次,坚持风险隔离,严防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制定实施《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则,要求银行和实施机构建立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提出一系列风险防范的措施,严防风险传递。比如,要求银行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应当通过实施机构进行,并建立防火墙,在资金、人员、业务等方面进行有效隔离,防止风险向银行传递。同时,注重标本兼治,防范道德风险。支持银行、实施机构推动转股企业改组改制,改善公司治理,积极参与重大决策,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督促转股企业持续改进经营管理,强化财务硬约束,防止企业的杠杆再次超出合理水平。并且持续加强风险分析和监测。银保监会建立了市场化债转股信息报送机制,并通过降杠杆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将相关信息与其他部门共享,持续对债转股开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及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及时明确相关监管要求,确保市场化债转股规范有序发展。

编辑:陈思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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