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因猪肉不能提供检验检疫证明,冰箱中食品贮存温度不能满足食品标签标注的贮存温度,5月22日,北京师范大学万宁附属中学(第一食堂)被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万元。
据了解,5月9日,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师范大学万宁附属中学(第一食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校食堂冰箱中食品贮存温度不能满足食品标签标注的贮存温度,部分批次猪肉不能提供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在询问调查中,执法人员查明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储存食物,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查找原因,未造成严重后果。
5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二)项规定,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校作出以上处罚。(记者 韩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