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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索赔新规出台,“知假买假”是否不再获支持

专家表示,新规进一步厘清消费者投诉举报行为,让消费投诉回归本源

2019-12-11 07:24:34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旨在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其中针对职业索赔的规定尤为引人关注。

  《暂行办法》第15条第3款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有解读称,职业索赔牟利之门明年起将关闭。还有评论指出,这意味着“知假买假”行为将不再获支持。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对《工人日报》记者表示,“《暂行办法》的本意是进一步厘清消费者投诉和举报行为,让消费投诉回归本源,充分激活监管部门监管职能,更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非是要打压‘职业索赔人’。”

  在刘俊海看来,《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其只是针对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投诉来讲的,有利于减轻基层部门的压力,但“知假买假”行为是否获支持还要看法院的态度。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很明确,在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仍受法律保护,这样可以引导‘职业索赔人’真正去关注食品安全等问题。另外,如何认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在实践中存在难度,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刘俊海说。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则对《工人日报》记者表示:“监管部门要关注投诉人是否为生活消费需要,更要关注经营者是否存在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如果经营者存在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哪怕投诉人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监管部门也应该高度关注。就算不受理其投诉,也应在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调查处理等措施,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职业索赔是否受保护一直存争议

  记者注意到,有关职业索赔的争议一直存在,其核心问题是“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索赔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有观点认为,“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造成很大的行政、司法资源浪费,常常让正常维权陷入被动,扭曲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初衷。

  今年9月,在“职业索赔行为专题研讨会”上,一位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介绍说,有“职业索赔人”因对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结果不满,在深圳针对同一问题累计提起13起行政复议、26起行政诉讼,最后导致160余位执法、司法人员为其服务,耗时575天。在杭州,有“职业索赔人”在一年内发起职业投诉举报多达4280起。

  “一些‘职业索赔人’专门盯着商品瑕疵批量购买,甚至伪造证据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利用恶意投诉举报作为自己牟利的手段,显然已经偏离了立法本意和保护消费者的初衷,反而让真正的消费维权问题得不到解决。”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张德志认为。

  但也有专家表示,一些职业索赔虽有牟利目的,但也是在与经营者较真,在促进经营者规范经营方面有积极作用,不应受到法律的排斥。

  “职业索赔人”的日子不太好过

  事实上,针对职业索赔的立法早在3年前就已启动。2016年11月,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第二条明确,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

  不过,由于该条例争议较大,至今尚未正式出台。但对职业索赔人来讲,近年来的日子确实不太好过。有职业索赔人坦言:“现在不好干了,官司也不好打,考虑转行。”

  北京市三中院民三庭庭长侯军对记者表示,近年来惩罚性赔偿案件维权主体呈现“职业化”倾向,突出表现为:原告集中于某一群体、某些自然人,分工明确、专注不同领域,主要关注显而易见的标签瑕疵、宣传用语,有时对产品专业知识的掌握更胜商家,索赔出现规模化、专业化态势,被告集中于大型网站经营者、商场、超市或者知名品牌生产商。

  “对于此类群体以牟利为目的购买瑕疵商品主张惩罚性赔偿,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实务中,应根据购买商品的性质、用途及数量等日常经验法则判断。明显违背生活常理,并非生活消费需要的购买行为,如未能举证证明行为的合理性,不应认定其受消法保护,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不予支持。”侯军说。

  将依法规范恶意投诉举报行为

  今年以来,针对职业索赔的不利消息接踵而至,其中国家层面已经出台3部涉及职业索赔的政策性文件。

  5月9日,《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发布,提出“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8月8日,《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要求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打击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9月12日,《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中也提到,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在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规范职业“索赔”人“假打假、真牟利”的行为。

  针对姚鹃、李长青等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今年8月底书面回复称,职业索赔已背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民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本意,将配合司法部尽快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广告宣传、标签标识、说明书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不属于欺诈行为进行细化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还透露,正在起草的规章将依法规范恶意投诉举报行为。

  不过,在食品和药品领域,“知假买假”的职业索赔行为依然受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可以引导‘职业索赔人’关注食品安全问题,有利于形成对于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全社会监督氛围,保持对于食品、药品制假售假的高压态势,遏制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发生。”刘俊海说。(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杨召奎)

编辑: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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