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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管理授权力度 畅通国资管理链条

科技成果转化迎重要政策突破

2019-10-12 07:45:17  来源:经济日报

  长期以来,科技成果转化中涉及国有资产审批链条长、管理文件多等问题,困扰着不少从业人员。10月11日,科技成果转化领域迎来重要政策突破,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进一步加大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力度,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全链条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此次改革具体有何新举措?加大授权同时如何保障有效监管?从业人员对新政策如何评价?经济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和业内人士。

  相关国资管理事项不再需要审批备案

  此前,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出台了相应管理制度,充分赋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自主管理权限,提高了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

  “但部分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反映,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突出体现在:一是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转让、对外投资等事项,需要按权限逐级报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产权登记事项需报财政部办理,链条较长;二是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比较分散,不利于全面掌握和理解执行,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通知》在原已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授权力度,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全链条管理,支持和服务科技创新。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举措:

  ——加大授权力度。按原规定,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事项,需要按权限逐级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成立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项,需要逐级报财政部办理。为缩短管理链条,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效率,《通知》将原由财政部管理的上述事项,授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办理。

  ——整合现行规定。现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涉及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收益等环节管理规定。为了使科研人员通过一个文件全面掌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国有资产管理要求,《通知》整合了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国有资产使用、处置、评估、收益等管理规定。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资产使用和处置方面,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备案;在资产评估方面,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在收益管理方面,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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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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